第1条——人的尊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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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nstitutional law

第1条——人的尊严

Updated on 2026年7月5日

Article language简体中文
(1)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。尊重并保护它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。
(2) 因此,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、不可剥夺的人权,将其视为一切人类社会、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。
(3) 下列基本权利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律,对立法机关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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