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ackSharePrevious article引言Next article第2条——人身自由LoadingConstitutional law第1条——人的尊严Updated on 2026年7月5日Article language简体中文(1)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。尊重并保护它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。(2) 因此,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、不可剥夺的人权,将其视为一切人类社会、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。(3) 下列基本权利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律,对立法机关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。More in this category(5)引言第10条——通信、邮政和电信保密第11条——迁徙自由第12a条——兵役与民事替代服务第12条——职业自由View all articlesView all German Law topics
(1)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。尊重并保护它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。(2) 因此,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、不可剥夺的人权,将其视为一切人类社会、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。(3) 下列基本权利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律,对立法机关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