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条——通信、邮政和电信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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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nstitutional law

第10条——通信、邮政和电信保密

Updated on 2026年7月5日

Article language简体中文
(1) 通信秘密以及邮政和电信的保密性不可侵犯。
(2) 限制只能依据法律作出。如果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,或者联邦或某一州的存在或安全,法律可以规定不通知当事人,并以由人民代表机构任命的机构及其辅助机构的审查取代司法救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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