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条——住宅的不可侵犯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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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nstitutional law

第13条——住宅的不可侵犯性

Updated on 2026年7月5日

Article language简体中文
(1) 住宅不可侵犯。
(2) 搜查只能由法官下令,在紧急危险情况下,也可由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下令,并且只能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。
(3) 如果具体事实表明,有理由怀疑某人实施了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特别严重犯罪,则为追诉该犯罪,在法官命令的基础上,可以对被怀疑人可能所在的住宅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声音监控,前提是以其他方式查明事实将会明显困难或毫无希望。该措施必须有时间限制。该命令由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。在紧急危险情况下,也可由一名法官作出。
(4) 为了防范对公共安全的紧迫危险,尤其是普遍危险或生命危险,对住宅进行技术监控只能基于法官命令。在紧急危险情况下,该措施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下令;但必须立即补行司法裁决。
(5) 如果技术手段仅用于保护在住宅内执行任务的人员,该措施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下令。以此方式获得的信息仅可用于刑事追诉或危险防范,并且仅在事先由法官确认该措施合法性的情况下方可使用;在紧急危险情况下,必须立即补行司法裁决。
(6) 联邦政府每年向联邦议院报告根据第(3)款以及在联邦权限范围内根据第(4)款,并在需要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根据第(5)款使用技术手段的情况。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一个机构依据该报告行使议会监督。各州应当确保同等的议会监督。
(7) 此外,干预和限制仅可用于防范普遍危险或个人生命危险,或者依据法律用于防止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紧迫危险,特别是为了解决住房短缺、应对传染病风险或保护处于危险中的青少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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