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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条——婚姻与家庭
Updated on 2026年7月5日
Article language简体中文
(1)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。
(2) 儿童的照料和教育是父母的自然权利,也是首先由他们承担的义务。国家共同体对这一权利的行使进行监督。
(3) 只有依据法律,方可违背监护人意愿将儿童与家庭分离;前提是监护人未能履行其职责,或者儿童因其他原因面临被忽视的危险。
(4) 每一位母亲都有权获得社会的保护和照料。
(5) 对于非婚生子女,应通过立法为其提供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条件,以保障其身心发展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