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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条——学校制度
Updated on 2026年7月5日
Article language简体中文
(1) 整个学校制度受国家监督。
(2) 监护人有权决定子女是否参加宗教课程。
(3) 宗教课程在公立学校中(无宗派学校除外)为正式课程。在不影响国家监督权的前提下,宗教课程按照宗教团体的原则进行教授。任何教师不得违背其意愿被强迫教授宗教课程。
(4) 设立私立学校的权利受到保障。作为公立学校替代的私立学校须经国家批准,并受各州法律管辖。若私立学校在教学目标、设施以及教师的学术资格方面不低于公立学校,且不鼓励按照家长的经济状况对学生进行分隔,则应予批准。若教师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未得到充分保障,则应拒绝批准。
(5) 私立小学仅在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存在特殊教育需求,或在监护人申请下拟作为综合学校、宗教学校或基于特定世界观的学校设立,且在该地区不存在同类公立小学时,方可获准设立。
(6)学前学校继续保持被废除状态。